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211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威,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区云奇日化经营部,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银座**门面/div> 经营者:谢云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七星区云奇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