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科友,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委会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黄科友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科友于2020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广东盾卫士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科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科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黄科友负担。
黄科友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其多预交的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