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刑更213号罪犯邓业辉,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3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业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粤06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以罪犯邓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邓业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业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表扬3次:2019年11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
累计扣27分:2019年6月30日扣劳动分5分、2019年4月30日扣劳动分12分、2019年3月31日扣劳动分10分。
该罪犯未缴纳罚金,其考核期内2019年10月31日前月均消费225.4元,2019年11月1日后月均消费234.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业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罪犯尚有大额罚金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综合考虑该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业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