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振东,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东及辩护人李伟杰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振东于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设立XX厂,在未经“MONCLER”“TheNorthFace”“FILA”“SALOMON”“始祖鸟”和“迪桑特”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江门市新会区XXX村委XX工业区****、五楼作为加工场,租赁新会区XXX路XXX厂附近的一仓库、潮XX路XX号三楼仓库两处作为存储仓库,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裤子和斜挎包。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XXX村委XX工业区****、五楼加工场当场缴获始祖鸟标识300个、迪桑特标识820个、DESCENTRUNNING标识360个、ALLTERRAIN标识1100个、TheNorthFace吊牌2000个、TheNorthFace标识100个、GORE—TEX标识3440个等物品一批。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XXX厂附近的一仓库当场缴获始祖鸟软壳裤1320件、始祖鸟羽绒服130件、始祖鸟冲锋裤240件、始祖鸟外套470件、始祖鸟软壳裤2290件、始祖鸟保暖裤156件、始祖鸟长裤240件、始祖鸟速干裤600件、迪桑特速干裤2093件、迪桑特上衣660件、迪桑特卫衣330件、迪桑特上衣570件、迪桑特斜挎包395件、萨落蒙长裤808件、FILA休闲裤30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536件、TheNorthFace风衣外套190件、TheNorthFace风衣750件、TheNorthFace冲锋衣100件、TheNorthFace冲锋衣1940件、MONCLER夹克1188件、MONCLER羽绒服348件、MONCLER羽绒服330件、MONCLER夹克衫920件、MONCLER羽绒服738件等成品服装一批。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衣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484870元。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的仓库当场缴获始祖鸟羽绒服1000件、迪桑特羽绒服850件(黑色)、迪桑特羽绒服109件(红色)、TheNorthFace羽绒服68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460件(银色)、TheNorthFace羽绒服160件(金色)等成品服装一批。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衣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427510元。
计被告人杨振东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91238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振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闫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认为被告人杨振东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杨振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振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振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当庭自愿认罪,又认为迪桑特斜挎包395件是进货产品,并非由其生产。
其辩护人李伟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以下意见: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轻刑罚。
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其他暴力性犯罪小得多,且被告人生产的是衣服,相比生产、销售假酒等行为,其危害程度更加微乎其微。
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其交代因为自己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再加上自己的品牌不好卖,不容易打开市场,为了生计才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维持生活,并无故意破坏经济市场秩序的恶意。
被告人生产的产品已经全部予以收缴,并没有流入市场,客观上对被侵权单位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好,具有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决心,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并表示忏悔和自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酌情适用缓刑。
四、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
被告人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妻子只是家庭主妇,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被告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振东于2019年1月22日设立新会区XXX厂,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未经“MONCLER”“TheNorthFace”“FILA”“SALOMON”“始祖鸟”和“迪桑特”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江门市新会区XXX村委XX工业区****、五楼作为加工场,租赁新会区XXX路XXX厂附近的一仓库和潮XX路XX号三楼仓库两处作为存储仓库,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裤子;
使用粤J*****小汽车运输面料、半成品、成品等。
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人杨振东。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XXX村委XX工业区****抓获被告人杨振东,在XX工业区**四楼、五楼加工场当场缴获“始祖鸟”标识300个、“迪桑特”标识820个、DESCENTRUNNING标识360个、ALLTERRAIN标识1100个、“TheNorthFace”吊牌2000个、“TheNorthFace”标识100个等物品一批。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XXX厂附近的一仓库当场缴获“始祖鸟”软壳裤1320件(蓝色)、“始祖鸟”羽绒服130件、“始祖鸟”冲锋裤240件、“始祖鸟”外套470件、“始祖鸟”软壳裤2290件(黑色)、“始祖鸟”保暖裤156件、“始祖鸟”长裤240件、“始祖鸟”速干裤600件、“迪桑特”速干裤2093件、“迪桑特”上衣660件、“迪桑特”卫衣330件、“迪桑特”上衣570件、“SALOMON”长裤808件、“FILA”休闲裤30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536件、“TheNorthFace”风衣外套190件、“TheNorthFace”风衣750件、“TheNorthFace”冲锋衣100件(蓝色)、“TheNorthFace”冲锋衣1940件、“MONCLER”夹克1188件、“MONCLER”羽绒服348件、“MONCLER”羽绒服330件、“MONCLER”夹克衫920件、“MONCLER”羽绒服738件等成品服装一批。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服装的价值合计2437470元。
在现场还缴获到“迪桑特”斜挎包395件。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新会区********的仓库当场缴获“始祖鸟”羽绒服1000件、“迪桑特”羽绒服850件(黑色)、“迪桑特”羽绒服109件(红色)、“TheNorthFace”羽绒服68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460件(银色)、“TheNorthFace”羽绒服160件(金色)等成品服装一批。
经统计,上述查获的假冒服装的价值合计1427510元。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成品服装、斜挎包、商标标识、吊牌均为假冒“MONCLER”“TheNorthFace”“FILA”“SALOMON”“始祖鸟”和“迪桑特”注册商标的产品。
计被告人杨振东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64980元(2437470+1427510=386498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杨振东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厂房租赁合同及证明、租赁协议书,“MONCLER”“TheNorthFace”“FILA”“SALOMON”“始祖鸟”和“迪桑特”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上海索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和价格证明,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证、扣押清单、成品库存单、扣押产品汇总表、机动车行驶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出具的说明、杨振东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1)交易流水,证人闫某、陈某晶、李某辉、吕某玲、陈某玲、黄某梅、钟某霞、陈某艳、彭某美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振东与“徒X”“羽XX漫”“财XX”“长XX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杨振东的供述和辩解,新价认〔2019〕5XX、XX号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新公(网监)勘〔2019〕7XX、XX0、XX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振东系初犯,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缴部分罚金,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振东提出在江门市新会区XXX厂附近的一仓库现场扣押的假冒“迪桑特”斜挎包395件是进货产品,并非由其生产的意见。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被扣押的斜挎包395件由被告人杨振东生产,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现场缴获的假冒“迪桑特”斜挎包395件不计入被告人杨振东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中。
被告人杨振东的辩护人提出杨振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振东的辩护人提出对杨振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由于被告人杨振东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振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粤J*****小汽车不仅仅用于运输涉案假冒产品,还用于其它正常生意,希望能发还给被告人。
结合被告人杨振东的供述材料、证人闫某的证言和公安机关在抓获经过显示粤J*****小汽车用于运输涉案假冒产品,粤J*****小汽车属于本案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杨振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振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预缴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
剩余罚金人民币1980000元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的假冒“MONCLER”“TheNorthFace”“FILA”“SALOMON”“始祖鸟”和“迪桑特”注册商标的服装产品[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X厂附近的一仓库扣押的假冒产品:始祖鸟软壳裤1320件(蓝色)、始祖鸟羽绒服130件、始祖鸟冲锋裤240件、始祖鸟外套470件、始祖鸟软壳裤2290件(黑色)、始祖鸟保暖裤156件、始祖鸟长裤240件、始祖鸟速干裤600件、迪桑特速干裤2093件、迪桑特上衣660件、迪桑特卫衣330件、迪桑特上衣570件、SALOMON长裤808件、FILA休闲裤30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536件、TheNorthFace风衣外套190件、TheNorthFace风衣750件、TheNorthFace冲锋衣100件(蓝色)、TheNorthFace冲锋衣1940件、MONCLER夹克1188件、MONCLER羽绒服348件、MONCLER羽绒服330件、MONCLER夹克衫920件、MONCLER羽绒服738件、迪桑特斜挎包395件;
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扣押的假冒产品:始祖鸟羽绒服1000件、迪桑特羽绒服850件(黑色)、迪桑特羽绒服109件(红色)、TheNorthFace羽绒服680件、TheNorthFace羽绒服460件(银色)、TheNorthFace羽绒服160件(金色)]、商标标识和吊牌一批,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对作案工具粤J*****小汽车一辆、被告人杨振东的华为手机(型号:Mate20、Mate30)各一台,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其他扣押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