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经营场所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汇金城**楼****门市房。
经营者:喻庆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地、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以下简称喻庆鹏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珠宝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喻庆鹏首饰店上诉称:请求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如下:由于喻庆鹏首饰店的实际经营地在洛阳市汝阳县,故按照被告住所地的原则,本案应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
由于喻庆鹏首饰店住所地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洛阳市辖区,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驳回喻庆鹏首饰店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喻庆鹏首饰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