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56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学本科,住十堰市张湾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李琼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FOREO”是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10类美容仪器等,注册有效日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雅萌”是雅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等,注册有效日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起,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昵称:美容仪器化妆品批发)低价销售假冒的雅萌美容仪和FOREO洁面仪。
至被抓获时,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188913元。
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松柏路7038号集信雅苑栋1203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在房内查获FOREOLUN洁面仪大型6个、FOREOLUN洁面仪迷你型50个。
后根据周某某供述,在其办公室(东莞长安镇宵边大街南18号邦业商务中心209室)查获FOREOLUN洁面仪迷你型10个、FOREOLUN洁面仪玩趣型16个、雅萌美容仪8个、充电器外壳400个(标有“雅萌”字样)、充电器成品160个(标有“雅萌”字样)、充电器半成品11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假冒雅萌美容仪、FOREO洁面仪、充电器的照片、被害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关于请求制止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的请求书、鉴定书、正品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材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现场缴获的假冒产品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FOREOLUN洁面仪迷你型10个、FOREOLUN洁面仪玩趣型16个、雅萌美容仪8个、充电器外壳400个、充电器成品160个、充电器半成品11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冯 基 成人民陪审员 蔡 文 霞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