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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9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晨,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经营场所长庆路东万嘉360广场**。

经营者:高宇,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H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0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的法定代表人高宇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宝龙城市广场二期17栋1101室,根据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是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个代理销售点,相当于总公司名下的分公司,且双方之间约定涉及产品侵权类纠纷全部由总公司协调解决,与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无关。

本案所涉纠纷的适格被告应为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综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起诉称,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的住所地以及被控的销售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河南省濮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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