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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汉杰、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辖终27号
案件名称翁汉杰、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汉杰;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汉杰,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工艺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兴猛,系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上诉人翁汉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珠宝公司)侵犯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翁汉杰上诉称:上诉人翁汉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竹庄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珠宝公司所诉侵权行为是指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郑州市中牟县雍州路与巡航路交汇处的“锦荣悦汇城”一层的“中国黄金珠宝”店铺(店铺内悬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翁汉杰,名称为郑州航空港区滨河金富贵珠宝商行)购买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串一件。

即本案所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发生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

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翁汉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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