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209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彬,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锋,系郑彬彬胞弟。
原告何春与被告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原告何春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