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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郑彬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209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彬,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锋,系郑彬彬胞弟。

原告何春与被告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原告何春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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