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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良与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43号
案件名称章良与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良;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良,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上诉人章良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良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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