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0072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91074。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多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福田银座****。
法定代表人:吴军亮,执行董事。
被告:吴军亮,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浙江多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吴军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