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瑞通(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
法定代表人:衣明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iv>法定代表人:张友生。
上诉人东方瑞通(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方瑞通(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外,鉴于目前正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上诉人不便出京。
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