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英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驼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iv>法定代表人:刘娇娥,执行董事。
上诉人英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驼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英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佳玉审 判 员 戴 曙审 判 员 刘 敏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史炜佳书 记 员 邵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