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3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乐妍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新街30号。
经营者:路建佳。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乐妍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