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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前门酿酒厂、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前门酿酒厂、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前门酿酒厂;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70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前门酿酒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水。

被告: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周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亚。

被告: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嘉吉大厦负**。

负责人:李明亚。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前门酿酒厂、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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