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70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前门酿酒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水。
被告: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周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亚。
被告: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嘉吉大厦负**。
负责人:李明亚。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前门酿酒厂、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麦凯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