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258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千贝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工业区吉汀围吉祥西路**佛山市梓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内自编**。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新兴广场**楼101法定代表人:缪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千贝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从细节判断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2.涉案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千贝公司已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审查程序。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一铭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千贝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千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
2.千贝公司赔偿一铭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林斌于2016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WJ005)”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4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9595.0。
2017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一铭公司获得林斌授权独占实施涉案专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千贝公司实施了被诉制造、销售行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千贝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千贝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沙发(WJ005)”、专利号为ZL201630609595.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千贝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驳回一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一铭公司负担550元,千贝公司负担2750元。
千贝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第43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
一铭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认证,对千贝公司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第43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本案第ZL20163060959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一铭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第ZL201630609595.0号专利权全部无效,一铭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佛山千贝五金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