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苏0106执714号 本院在执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国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国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苏0106执714号 本院在执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国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国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