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效,曾用名李攀科,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明,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效及其辩护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小效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的“adidas”、“BALENCIAGA”等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自2018年12月31日开始,被告人李小效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为经营场所,大量销售假冒“adidas”、“BALENCIAGA”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元以上。
2019年6月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及该档口的仓库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某莲塘前街6-9号4幢3单元首层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adidas”、“BALENCIAGA”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688双。
上述被侵权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含鞋类),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经核实,上述假冒“adidas”品牌的运动鞋(型号:YEEZY350)共计2095双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14250元;
假冒“BALENCIAGA”品牌的运动鞋(型号:542436、542023)585双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3065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李小效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小效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小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该部分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小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主要罪轻辩护意见是:1.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侵权产品的货值与现实情况不符;
2.李小效属于犯罪未遂;
3.李小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李小效是初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时处于哺乳期,现又怀孕,请求法庭判处李小效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小效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的“adidas”、“BALENCIAGA”等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自2018年12月31日开始,被告人李小效租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为经营场所,大量销售假冒“adidas”、“BALENCIAGA”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元以上。
2019年6月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及该档口的仓库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某莲塘前街6-9号4幢3单元首层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adidas”、“BALENCIAGA”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688双。
上述被侵权商标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含鞋类),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经核实,上述假冒“adidas”品牌的运动鞋(型号:YEEZY350)共计2095双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14250元;
假冒“BALENCIAGA”品牌的运动鞋(型号:542436、542023)585双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3065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李小效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国际商贸城负一层FA67档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的照片、涉案档口及仓库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商标商标注册证等,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含图片)截图,送货单、货运单,商铺租赁合同,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李小效的主体身份材料,证人段某1的证言,证人段某2、李某、白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小效的供述,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价认定〔2019〕19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办案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小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李小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小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运动鞋2688双由广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