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06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汇美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海欣花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6。
经营者蔡文镇。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佳汇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