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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颖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林颖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颖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颖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初581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颖颖,女,200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住福建省南安市div>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与被告林颖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被告林颖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龙、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骏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XXXXXXXXXXXX.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事实与理由:华骏公司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提起诉讼。

林颖颖在寻梦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销售中老年健步鞋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林颖颖认可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辩称:其至今尚未复工上班,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不是销售商,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被起诉后已删除了链接,不构成侵权。

各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1442号公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2019)粤广南粤第733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1443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14062号公证书、拼多多披露店铺经营者信息邮件、警示函,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商品状况、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其自行进行的手机证据保全截屏,因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涉案专利名称为“鞋子”,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申请日为2017年9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要说明描述的设计要点为:设计2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设计2。

涉案专利设计2鞋头处的鞋底微向上翘起,鞋头处鞋面有一条弧线拼接设计。

鞋中部有一条斜纹,该斜纹两侧各有一条较暗的斜纹,均向鞋尾倾斜。

鞋搭扣位于鞋中部,搭扣一端有一斜梯形图案,另一端内嵌有铁环。

鞋舌为活动鞋舌。

鞋口由里外两层的布料组成,整体立起。

鞋底部有三层拼接,从上至下逐渐变宽。

2018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9月1日,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华骏公司签署专利实施合同一份,约定将其全部专利许可给华骏公司,华骏公司有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至2026年8月2日终止,华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侵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8年12月27日,华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辉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收了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包裹一份。

打开拼多多软件,打开购买页面,店铺名称为佰仕足,售有中老年健步鞋,显示已拼148件,单独购买价格为98元。

该健步鞋外观为:鞋头处的鞋底较平直,鞋头处鞋面有一条弧线拼接设计。

鞋中部有一条斜纹,该斜纹两侧各有一条较暗的斜纹,均向鞋尾倾斜。

鞋搭扣位于鞋中部,搭扣一端有一斜梯形图案,另一端内嵌有铁环。

鞋舌为活动鞋舌。

鞋口由里外两层的布料组成,整体立起。

鞋底部有三层拼接,从上至下逐渐变宽。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除在鞋头处存在细微差异之外,其余部分均相同。

2019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示函,告知其销售的鞋类产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

拼多多平台显示佰仕足店铺入驻人姓名为被告林颖颖,目前涉案产品链接已经删除。

审理中,拼多多平台出具情况说明称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558件,销售金额53,364元,同时退款成功的订单数量退款3件,金额294元。

被告林颖颖称被控侵权产品的进货价格为60多元。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公证费1,200元,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若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林颖颖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鞋子,属于同类产品。

经比对,两者除在鞋头处存在细微差异之外,其余部分均相同,外观上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林颖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寻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由于寻梦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其与商家之间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其网站设置有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并将相关产品作禁售处理,故本院认为寻梦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林颖颖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故本院按照被告林颖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53,070元,被告林颖颖称被控侵权产品的进货价格约60多元,本院认为属于合理范围,故据此酌情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35%,此外,本院还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原告在审理中称被告店铺内使用了原告的产品宣传图,形象代言人等,本院认为上述使用行为与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情节无关,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

此外,原告还主张原告的鞋类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院认为产品的知名度由多种因素决定,并不必然代表涉案专利设计本身的价值,故对原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颖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名称为“鞋子”、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的外设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二、被告林颖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林颖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2元,由被告林颖颖负担1,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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