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熊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小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公司)、陈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果麦公司、陈新以另行处理双方纠纷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果麦公司、陈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77.5元,减半收取4538.75元,由被上诉人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