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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唯美时尚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46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唯美时尚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唯美时尚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唯美时尚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秀北街** 经营者:余长木,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唯美时尚化妆品店(以下简称唯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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