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631号原告: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xxx房。
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知联慧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拓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联知联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菲拓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知联慧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已解除;
2.判令菲拓公司退还34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8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付)。
主要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联知联慧公司与菲拓公司签订《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菲拓公司向联知联慧公司提供“数码果·微易销”服务,套餐类型为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服务费为58000元。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支付60%即34800元,联知联慧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但菲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联知联慧公司提供任何服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菲拓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联知联慧公司与菲拓公司签订《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联知联慧公司为合同甲方,菲拓公司作为合同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服务内容。
1.服务内容:数码果·微易销。
2.套餐类型:微易销智慧餐饮源码(功能见附件)。
3.合作期限:源代码转让;
交付期:20天(到款日起算);
维护期:10个月(交付期起算)。
4.服务费:58000元。
5.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支付60%34800元;
②正常上传甲方服务器上线运行,支付30%17400元;
③期满第十个月,支付10%5800元。
乙方银行账号......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知道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以及接受此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2.甲方拥有此源代码及所有数据的所有权......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给乙方费用,逾期将按日加收服务费总额5%比例滞纳金......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专人与甲方对接并对甲方进行前期搭建和提供使用操作手册,以及售后咨询服务。
2.乙方承诺忠实尽责的履行协议约定所有内容,如不能如实履约甲方有权提出交涉或提前终止合作......4.乙方应提供源代码作为本合同附件......6.乙方所提供的源代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7.乙方须确保源代码正确上传到甲方的服务器,并能由甲方控制并正常独立使用。
保密条款......违约责任。
......2.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不可抗力......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手写或涂改无效。
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2.订立协议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协议生效及份数。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2.手写条款无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传真机或扫描件有效。
上述协议附件为《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附件智慧餐厅解决方案》。
该方案记载有模块名称、详细功能、功能描述、独特优势等内容。
其中,“门店”模块包括门店管理、订单管理、学生配送、微硬件、支付管理、微信会员、营销活动、用户CRM等模块,“数据”模块包括数据魔方、账务中心、门店数据、会员数据、营销数据、微咨询、系统设置、微客服、物料管理等模块,“炫点餐厅(小程序)”包括点餐和预订、餐厅设置、餐厅点餐等模块。
菲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名片显示其为菲拓公司创始人,并载有联系地址、电话等。
2017年12月5日,联知联慧公司向菲拓公司司支付了34800元,付款回单及支付证明显示用途为“小程序开发”。
菲拓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开具发票给联知联慧公司,金额为34800元,服务名称为其他现代服务,该发票上盖有菲拓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9年5月22日,联知联慧公司委托律师向菲拓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清除借款的律师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在2017年11月29日签订了《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联知联慧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34800元。
联知联慧公司多次要求交付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并上线运行,但菲拓公司一直未予理财。
联知联慧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
据此,函告:1.《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已经解除;
2.请菲拓司务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联知联慧公司退还34800元。
联知联慧公司于当日通过EMS邮寄了上述律师函,收件人为菲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收件地址为王某1名片所载地址,该快递单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
庭审时,就涉案合同性质及履行等问题,联知联慧公司陈述如下:1.涉案合同性质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有效;
2.涉案软件是菲拓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其已经向联知联慧公司展示了该软件;
3.关于银行回单及支付证明显示付款用途为“小程序开发”,是财务备注错误;
4.菲拓公司未向联知联慧公司交付源代码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5.菲拓公司构成违约,且占用联知联慧公司资金,依法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按照6%计算符合商业交易标准;
6.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即联知联慧公司向菲拓公司邮寄律师函之日,菲拓公司拒收证据见快递单,快递单显示“收件不在指定地点”。
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4日向菲拓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联知联慧公司与菲拓公司签订的《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
根据联知联慧公司的起诉意见,本案焦点问题是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菲拓公司是否应返还合同款34800元及利息。
关于合同性质。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涉案合同名称为源代码转让协议,从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内容看,菲拓公司应当向联知联慧公司转让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联知联慧公司享有该源代码及所有数据的所有权,双方对转让价款、期限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联知联慧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联知联慧公司主张菲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根本违约,其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四条的约定,菲拓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收到第一期合同款项之日起20天内将涉案软件源代码转让给联知联慧公司并提供10个月的维护服务。
联知联慧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34800元,菲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2017年12月24日将涉案软件源代码交付给联知联慧公司。
菲拓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涉案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联知联慧公司称菲拓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涉案软件源代码的主张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菲拓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根本违约,联知联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联知联慧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5月22日邮寄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但该律师函并未送达菲拓公司,且通知送达的地址并非菲拓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或涉案合同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对联知联慧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联知联慧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本案合同,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即菲拓公司于2019年10月2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故涉案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菲拓公司是否应返还合同款34800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菲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联知联慧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了34800元,菲拓公司依法应予以返还。
关于利息的问题,联知联慧公司要求以348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付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且亦未对该计算方式作出充分的说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微易销智慧餐饮源代码转让协议》于2019年10月2日解除;
二、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34800元;
三、驳回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广东联知联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
案件公告费1010元,由广州市菲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