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773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代理人:刘井、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勤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1房屋。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张丽梅,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松炜,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X,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勤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松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