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00号 原告:W.L.GORE&ASSOCIATES,INC(中文译名:W.L.戈尔联合公司),住所地555PAPERMILLROAD,NEWARKDE19777-9329,US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福建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栋梁,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W.L.GORE&ASSOCIATES,INC与被告杜栋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W.L.GORE&ASSOCIATES,INC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W.L.GORE&ASSOCIATES,INC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W.L.GORE&ASSOCIATES,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W.L.GORE&ASSOCIATES,INC负担。
审判长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