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子仪,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三部刑诉〔20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子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