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杜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吉龙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孟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盼有,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吉龙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阳县伟凡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