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66号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艾静家电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大杨集镇杨集村65号。
经营者:张松,男,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钱菁与被告虞城县艾静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