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1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科锋,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科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