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3号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天健名苑B座17H。
法定代表人:肖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异龙潮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79号B-4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凌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简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异龙潮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24日,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