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6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山祺祺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工商局红盾小区1栋22号。
经营者:李伟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祺祺文体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杨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