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丽媛、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吴兴自由纯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天地娱乐楼幢5J、商务公寓楼五J-1。
投资人:童晓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吴兴自由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吴兴自由纯歌厅于2020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
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州吴兴自由纯歌厅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02执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