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572号 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三路27号卓越时代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金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彬洲利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1幢10901-5-3号。
经营者:郑永彬,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彬洲利唐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东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