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45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1。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大润发时代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王寨镇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NP50G22。
法定代表人:朱圣民。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大润发时代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