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3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巧妹,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巧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