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7号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强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工业区5号路5门。
法定代表人:陈保义。
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强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