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697号 原告: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新涵工业区华名华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038111X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华闽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