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易冉全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458号。
经营者:王康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易冉全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易冉全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易冉全百货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