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86号 原告:傅国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闽鑫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05幢一层12号。
经营者:郑振宝。
原告傅国勤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闽鑫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傅国勤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傅国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