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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45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45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灿,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兵,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苹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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