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399号(华勤紫金广场),实际经营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521号贵和购物广场兖州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B。
法定代表人:杨楠。
被告: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三欧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P。
法定代表人:欧阳为行。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兖州九龙贵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