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8号 原告:庄叶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韩创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俞家桥路131号401室C-08、C-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92D2J34。
法定代表人:沈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全椒县蓓芭丽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57159529。
法定代表人:沈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广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龙湾阮西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325119667T。
法定代表人:何锦锋。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恒泰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东振兴路南位置(原市国营小刀总厂用地内)。
经营者:麦晓娜。
原告庄叶子诉被告宁波韩创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全椒县蓓芭丽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广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恒泰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现原告庄叶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叶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庄叶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