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46号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52号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程帅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郑林东路126号。
经营者:孔俊帅,该厂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程帅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