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5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尚多购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1MA628A5M2H。
经营者:李艳华,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尚多购副食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2020年5月14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