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91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135555。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大塔,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鹤鹤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