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20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湖区果果烟酒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395号15栋1单元101室(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38CD1A9G。
经营者:卢庆发,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区果果烟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