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4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南洲祥和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经营者:秦掷学,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祥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