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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聚圣富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聚圣富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聚圣富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3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聚圣富烟酒超市,住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街东街2号楼一层102号。

经营者:张开展。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聚圣富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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