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4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家乐商行,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段群山,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家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