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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庆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82号
案件名称82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庆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庆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82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庆国,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庆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同年5月18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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